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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能认定为工伤么?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13-12-30  浏览量:1342

张某是某煤矿的一名掘进工,他与煤矿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煤矿也按照法律规定为张某缴纳包括工伤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某天张某因感到身体不适,而到医院接受治疗,最终诊断为尘肺二期。张某认为,他之所以患尘肺二期,是因为长期在煤矿内工作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张某在法定期限内,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同日向煤矿发出了《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患尘肺二期属于工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分别送达张某和煤矿。

    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张某受伤具有作出工伤性质认定的法定职责。张某因工作长期接触粉尘,患尘肺二期的事实成立。因此,张某属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点评:在本案中,张某所患职业病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张某与煤矿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本案中的张某与煤矿签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张某与煤矿之间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加之张某患有职业病已有《职业病诊断证明》印证。因此张某所患疾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项因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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