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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被医院误诊索后续治疗费遭拒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13-11-11  浏览量:972

患者到医院就诊,医院误将患者正常器官切除,并误诊了一个月,经柳州市、自治区两级医学会鉴定均为医疗责任事故。患者为此多次住院,先后两次索赔均获法院支持。但当患者第三次向医院提出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时,医院以患者出现一些症状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为由,拒绝赔偿。最终一审法院不认可医院观点,基本支持了患者诉请。

病患被医院误诊

20032月,李某在柳州市某医院体检时,发现患胆囊多发性息肉,随即被医院收入住院。然而,医院在李某没有出现明显胆囊切除术特征的情况下,给他进行了胆囊切除术。手术中,医生又误将李的一个重要器官胆总管切除。手术后,李某出现了高热、黄疸、剧痛等症状。之后,医院将李某胆汁性腹膜炎误诊为肝硬化达一月时间,致使李某出现肝功能损害等后果。经柳州市和自治区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但鉴定又称,李某出现肝硬化门静脉高压症,表现为与肝炎有关,与胆道损伤引起的胆汁性腹膜炎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

从医疗事故发生至今,李某共住院22次,之前发生的17次住院相关的费用,两次向法院提提起民事诉讼,经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由医院给付。

第三次索赔遭拒

20109月至20111月,李某又先后到广西中医院第一附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4次,共花费5万多元。2011426日,李某就上述4次住院产生相关费用,第三次向柳州市城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医院给付医疗、伙食补助、营养、误工及陪护等费用共计7.7万余元。

但是在庭审中,被告医院却辩称,原告的误工及陪护费在之前的判决中已经不再支持了。就本案而言,已有明确的鉴定结论表明,原告的治疗与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因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已经终结。原告现住院是治疗自身的原有疾病,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法院判决支持患者

法院审理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既判的法律效力。原告的胆囊和胆总管被切除后,治疗一直在持续。被告虽根据柳州市和自治区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原告的治疗与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但从此前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来看,原告身体预后不良,原告在不间断治疗,因此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全部后续费用并无不当。而被告医院凭医学会鉴定结论,无法推翻原告因医疗事故需持续治疗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原告之后的治疗并非由医疗事故而引起,故被告仍应对原告治疗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住院期间,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住宿费,有关票据且未超过合理范畴,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对误工费诉请,由于原告的伤残经鉴定为十级,已按该等级得到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现原告又要赔偿的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城中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住院伙食补贴、住宿、营养、交通和护理等费用6.3万余元。

[ 作者:王缉宁 刘俊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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