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生产且心脏停止跳动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13-11-06 浏览量:767
死者金*与吕*于200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有三个子女。2013年1月6日凌晨4点10分,金*因药流后反复阴道流血1月余,感觉身体不适后急呼被告汪清县医院的救护车急诊入院。根据诊断,医院对金*采取抗休克、清宫手术等治疗措施。10时15分,金*出现呼吸、心跳停止,被告医院即给予心肺复苏处理,同时将病情告知家属。11时5分,经过近55分钟的抢救,金*心跳、呼吸仍未恢复,抢救无效死亡。金*死亡后,其家属与被告医院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 原告金*作为患方,由于自我保健意识差,妊娠后未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而自行药流不成功,反复阴道流血未及时就诊,突发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终因清宫术后休克未能得到纠正而死亡,患者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及发展有关。被告作为医院方,患者入院后诊断正确,采取抗休克、清宫手术等综合抢救措施符合诊疗常规,但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预后评估不足,进一步的组织救治欠严谨,输血欠及时,对抢救效果有一定的影响。
判决结果:被告对其死亡有一定过错,被告由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死者家属合理请求赔偿总数额40%的赔偿责任,丧葬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1283元。
点评:在本案中存在医疗事故,医院存在过失行为,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方应该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医疗机构应该以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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