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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喂养、监护致新生儿低血糖脑瘫,医院承担主责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13-06-03  浏览量:1395

疏于喂养、监护致新生儿低血糖脑瘫,医院承担主责

  一、案情简介:
  
  某孕妇既往体健,孕期曾多次行产前检查,检查均未提示异常,医生建议顺产,让其在家等待。
  
  2008年10月22日21时40分,孕妇在某医院分娩一男婴,体重4250克,属巨大儿,Apgar评分1分钟9分,5分钟10分。22时左右,婴儿被送入母亲的产科病房,送入时护士要求母乳喂养,但是孕妇一开始没有奶,后来有了,量也十分少。
  
  23日晚上9时许,婴儿出现剧烈的哭闹、呼吸急促、皮肤青紫,也不吸吮母乳,告知产科医生未予处理。24日一早近7时许,儿科医生来看婴儿,当时婴儿已经哭不出声音,面色发紫,医生弹了弹婴儿的脚心,发现婴儿没有什么反应就表示:情况很严重,需要马上联系120转院。转院后患儿血糖测不出,诊断为低血糖。
  
  其后患儿出现智力极度低下,与他人无交流,自己不会吸奶,双眼不能追物,无法抬头和坐立,双手无法主动抓物。平时每日仍时有抽搐发生。
  
  二、纠纷处理经过:
  
  受理本案后,我们主要针对患儿系巨大儿,喂养方案不合理,疏于及时救治提出异议。具体为:
  
  人脑的正常生理功能依赖于足够的持续的能量供应,脑的基本能源物质就是葡萄糖,而脑本身没有糖原的储备,血液中葡萄糖浓度过低,使脑组织能量缺乏,持续的低血糖将直接导致大脑不可逆的损害,故临床上对于低血糖十分重视,尤其是新生儿低血糖更是要予以关注和预防。但是本纠纷的医方针对一名刚出生的巨大儿却完全忽视了应有的关注和处理,最终让完全可避免、可逆转的低血糖造成了患儿终生的脑损伤。
  
  1、医方针对巨大儿未提供合理的喂养方案,导致患儿出现低血糖。
  
  患儿出生时体重为4250克,属巨大儿、高危儿(凡新生儿有高位症状,如有宫内窒息、或产时窒息史……或出生时体重异常(过低、过高),或胎龄异常(早产、过期产)或胎龄体重不符合(小样儿、巨大儿)等均属于高危儿,见陈树宝主编的《儿科手册》第五版)。因婴儿需要的营养与自身体重具有直接的关系,巨大儿特别应当监测血糖并注重喂养(出生即喂奶或糖水,以后2小时喂1次,如喂养困难者给予5%-10%葡萄糖液,每分钟5-8mg/Kg静滴,以防止低血糖。见《儿科手册》)。
  
  但是根据医方提供的病史记录可知:医方不仅没有把刚出生的患儿当作高危儿看待,连其是巨大儿的客观事实都没有关注,根本就没有提供合理的喂养方案(喂乳的量、喂乳的次数)。
  
  2、医方缺乏对巨大儿的观察、监测,导致新生儿低血糖的发生未能避免。
  
  病程录显示,医生只在新生儿出生后10月23日7时30分观察过一次,其后患儿多次出现病情变化,都没有观察和记录,最后的记录就是10月24日6时50分,患儿病危被转院。
  
  同时,护理记录没有记录患儿10月23日下午出现哭闹不止,面色发紫,家属去寻求医护人员帮助的事实,而且在当晚患儿出现长时间不吃奶的情况后,既没有医生进行诊疗,护士的观察也突然由2小时1次,变成了5小时1次(22时-3时-6时50分)。
  
  医方针对巨大儿的观察和监测明显是不负责任,不符合常规。
  
  3、医方针对巨大儿出现的异常表现缺乏必要的检查和诊疗,导致患儿失去了低血糖被纠正的时机,最终因持续低血糖引发大脑损伤。
  
  首先,患儿系体重超标的巨大儿,按照常规本身需要的营养就大于普通新生儿,喂食时应当更加注意,但是依据医方提供的新生儿护理记录单可知:患儿出生后前2个小时并未吸吮母乳,开始吸吮后,母乳也一直是质黄、量少,根本就达不到巨大儿的营养标准,但是医方既没有给予额外的营养支持,也没有监测血糖,导致患儿开始出现低血糖。
  
  其次,患儿出生后次日下午,家属就发现患儿的啼哭与前面不一样,不易安抚,寻求过护士的帮助,但是护士既没有给予进一步的措施,也没有记录。晚上从9时许,婴儿又出现剧烈的哭闹、呼吸急、皮肤青紫的表现,而且不吸吮母乳,怎么也安抚不住,医生也未予处理使患儿错过了新生儿低血糖被早期纠正的时机,延误了诊疗。
  
  根据以上的争议焦点,本案历经区市两次医学会鉴定,均确认本案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其后我方又申请就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司法鉴定,确认患儿需要终生全护理及营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医方承担一百余万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点评:
  
  新生儿脑瘫是一种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该后果不仅对患儿自身的生长发育造成严重影响,而且还会对患儿父母及双方老人均造成极大的精神、经济压力,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理解,还要为患儿寻求说法。本案在代理过程中,患儿的父母一直处于一种焦虑和无助的状态,直到最终的判决作出后,家属才露出宽慰的笑容。这让一名代理律师深刻认识到自身责任的重大,处理医疗案件一定要高度负责,不仅要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从现有的病史及诊疗常规中为案件的定性寻找依据,还要尽量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让其了解案件的情况及进展,减少不必要的紧张情绪。
  
  (本案例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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